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檢一部刑訴〔2019〕542號
被告人何某某,綽號“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何某某為販賣毒品獲利,多次從一名綽號為“某某乙”的男子處購進毒品,并3次將毒品賣給吸毒者鄒某某。
1.2019年3月7日晚上,何某某以人民幣750元的價格將1小包氯胺酮(1克,俗稱“K粉”)和1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0.5克,俗稱“開心粉”)賣給吸毒者鄒某某。
2.2019年6月14日凌晨,何某某以人民幣750元的價格將1小包氯胺酮(1克)和1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0.5克)賣給吸毒者鄒某某。何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收取鄒某某的毒資后,在信宜市**賓館附近將毒品交給鄒某某。
3.2019年6月15日晚上,吸毒者陳某某通過鄒某某以人民幣750元的價格向何某某購買1小包氯胺酮(1克)和1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粉末(0.5克)。何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從鄒某某處收取毒資后,在信宜市**賓館附近將毒品交給陳某某的朋友“某某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容慧輝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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