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19〕173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9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鎮(zhèn)**街**號。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經(jīng)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8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2016年底患病后,為了享受低保待遇,虛假離婚,轉移、隱瞞財產,并于2017年11月申請低保,同年12月獲得批準,截至2019年5月,共騙取低保金11305元、醫(yī)療救助款12829元、臨時救助款5600元,合計29734元。2019年4月28日,何某某在河北省衡水火車站K147次列車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調取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國家低保金、救助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張道銀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安徽省界首市**鎮(zhèn)**街**號,聯(lián)系電話:13522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629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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