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刑檢刑訴〔202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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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自然 情況 |
姓名 |
何某某 |
性別 |
男 |
民族 |
漢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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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9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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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210381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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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 |
無固定職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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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遼寧省海城市**小區(qū)**棟**單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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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遼寧省海城市**組**街道**村**組**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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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情況 |
刑事拘留 (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 |
日期 |
2019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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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逮捕(本院) |
日期 |
201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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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案件流程 |
2020年1月22日,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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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實 |
2019年4月21日至8月13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在抖音、火山、快手等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上發(fā)布虛假信息,謊稱自己可以幫助他人在香港代購遠低于市場價格的香煙、華為和蘋果牌手機,先后騙取丁某某、喬某某、原某某等14名被害人11,600元人民幣。案發(fā)后,何某某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經(jīng)偵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機關在遼寧省海城市抓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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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jù) 清單 |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偵破經(jīng)過、微信照片、諒解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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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劉某某、馬某某等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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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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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龍江省墾區(qū)公安局寶某某分局辨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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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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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認定 |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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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節(jié) |
法定從輕 處罰情節(jié) |
坦白、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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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從輕 處罰情節(jié) |
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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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議 |
有期徒刑 |
八個月 |
罰金 |
人民幣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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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依據(j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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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鶴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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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輝
?????????????????????????????????????2020年2月17日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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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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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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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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