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湖檢一部刑訴〔2021〕5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11984********,漢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qū)人,大專文化,上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qū)**鎮(zhèn)**村**組**村**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qū)**汽車城**店。2010年2月2日因犯職務(wù)侵占罪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湖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湖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之間,被告人何某某以能幫助他人辦理汽車貸款為由,多次收取他人的“服務(wù)費”,共計人民幣36400元,實際上并未辦理,被他人發(fā)現(xiàn)后拒不返還“服務(wù)費”,具體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田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2.2020年6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3800元。
3.2020年7月1日,被害人朱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后在朱某某的要求下,何某某退還1000元,后拒不返還剩余款項。
4.2020年7月3日,被害人董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5.2020年8月4日,被害人曹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6.2020年8月9日,被害人馮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7.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王某乙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8.2020年9月3日,被害人葉某某找何某某辦理貸款業(yè)務(wù),何某某收取其48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區(qū)天虹購物中心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微信聊天截圖等;2.證人證言:證人曹某某、王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田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等八人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王某甲的辨認筆錄;6.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64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哲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湖口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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