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3144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319961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鄉(xiāng)**村**組,住深圳市龍崗區(qū)平湖街道**路**號**公寓**房,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自己任職深圳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報名處業(yè)務員,負責經手業(yè)務、收交款等職務的便利條件,采取收款截留、領款私占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款項共計人民幣76630元。具體如下:
1、2019年4月至9月期間,何某某收取報名參與駕校培訓的學員梁某某、陸某某、譚某某等22人的報名費共計人民幣7478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賭博;
2、2019年7月,何某某收取公司退租員工宿舍的房屋押金人民幣65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賭博;
3、2019年7月,公司支付人民幣1200元租房款給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委托其交員工房租,后被何某某截留私占用于賭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手機一部;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學員轉賬記錄、職務侵占情況說明、駕校提供的學員收費明細等;3.證人證言:證人曹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麗珠
檢察官助理?劉金萌
2020年10月15日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76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隨案移送手機一部;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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