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盱檢刑一刑訴〔2021〕54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69********,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盱眙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3月6日被盱眙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盱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3月2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盱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1年3月1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某某,聽取了被告人何某某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自己在盱眙縣河橋鎮(zhèn)蔣郢村陰牌組河橋水庫旁購買的楊樹,共計砍伐楊樹72棵,材積共計27.199立方米??撤サ攸c位于河橋林班728號和667號小班內,728號林班為用材林,667號小班為國家級生態(tài)公益林。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人口信息等書證;
2.證人馮某某、沈某某、張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盱眙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法森林法規(guī),濫伐林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成
?檢察官助理:王逸婷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