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灞檢捕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1195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因瑣事在西安市未央?yún)^(qū)歐亞大道“**”三期工地附近與被害人成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何某某用鐵鍬將成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成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診斷證明、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指認、提取筆錄及照片。
6、法醫(yī)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成輝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藍田縣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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