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涿檢一部刑訴〔2020〕191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30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區(qū)**路**號,現(xiàn)住涿州市**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6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經我院批準,當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到涿州市**鎮(zhèn)**村孟某某家中,與孟某某因中介費問題發(fā)生打架,打斗過程中何某某將孟某某頭面部打傷。經涿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測鑒定,孟某某鼻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洪萌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住涿州市**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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