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紅檢一部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4022001********,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住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街道**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何某某與白某甲在“大隱”酒吧的微信群內因搶紅包的事發(fā)生口角。次日23時許,被害人白某乙與白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紅塔區(qū)研和社區(qū)匯海佳苑“大隱”酒吧喝酒,在此過程中白某甲在該微信群內邀約被告人何某某到酒吧喝酒以便解決二人的糾紛,被告人何某某接到邀請后準備了一瓶辣椒水藏于身上,同時準備了一把黑色折疊刀置于電動車鑰匙卡槽內,騎電動車載其表哥李某某來到酒吧與白某甲等人喝酒,18日凌晨30分許白某甲與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發(fā)生口角,白某甲作勢要打何某某,李某某上來拉勸,被白某甲推打,被告人何某某就拿出隨身攜帶的辣椒水對白某甲等人進行噴射,隨后白某甲、周某甲對何某某進行追打被人拉勸開。被告人何某某到其電動車內取出折疊刀并打開藏于衣袖內返回酒吧,當何某某走到酒吧一樓通往二樓的樓梯上時,被害人白某乙和周某乙、白某甲、周某甲一起上去對被告人何某某實施毆打,被告人何某某拿出藏于袖子內折疊刀左右亂刺,致被害人白某乙受傷。經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白某乙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折疊刀一把;2.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過;3.證人證言:證人周某乙、周某甲、仝某某、白某甲、鐘某某、李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白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為了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系防衛(wèi)過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軻
檢察官助理:李卓衡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方式:18387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有關涉案款物品隨案移送(詳見移送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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