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5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鎮(zhèn)**村**號。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12月24日釋放。因毆打他人,于2019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欄港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欄港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8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欄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7時許,被告人何某某路過珠海市高欄港經(jīng)濟區(qū)**鎮(zhèn)**二期施工工地時誤踩了剛鋪上的地板磚,與正在施工的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何某某抓住陳某某的衣領(lǐng),將陳某某拉拽倒地并用拳頭毆打?qū)Ψ降男馗共?。陳某某抱住何某某的大腿阻止其離開,被告人何某某則繼續(xù)用拳頭對陳某某進行毆打,一旁的楊某甲上前勸阻并拉拽何某某的衣服褲子。隨即,被告人何某某坐到地上,騎在陳某某身上用扇灰工具拍打陳某某的屁股,之后被在場的其他人員拉開。經(jīng)鑒定,陳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證人楊某甲、楊某乙、蘇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4、書證:被告人何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說明、被害人陳某某的病例資料等;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威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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