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一部刑訴〔2020〕1030號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26196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何某甲因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案由被相繼起訴至建德市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號、(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號、(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號、(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號、(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號、(2016)浙0182民初**號、(2017)浙018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被告人何某甲支付合同價款、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擔相應案件的訴訟費,合計人民幣240余萬元。上述案件均已生效并自2012年5月開始相繼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其系法院被執(zhí)行人員,仍通過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何某乙及魏某某的銀行賬戶接收工資、工程結算款及借款等各類資金合計人民幣220余萬元。被告人何某甲除私下償還少量債務外,未將上述款項優(yōu)先用于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上述期間,被告人何某甲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尚有未執(zhí)行到位的執(zhí)行案件16件,未執(zhí)行到位標的合計人民幣246.4376萬元(含訴訟費、執(zhí)行費)。
被告人何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戶籍證明、民事判決書、民事執(zhí)行材料、銀行賬戶明細、扣押清單及照片、借條復印件、轉賬記錄、歸案經過等;證人何某乙、呂某某、胡某某、孫某某、余某某、魏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搜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童富鑫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何某甲現(xiàn)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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