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汝檢一部刑訴〔2020〕142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261996********,瑤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湖南省汝城縣,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湖南省汝城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10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汝城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汝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時,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駕駛湘******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汝城縣**道由南往北行駛,當行駛至**道**村路段時,車先撞到路邊的路燈再沖出道路外,造成湘******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不同程度受損及何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陽性,血液中乙醇定量為201.30mg/100ml,系酒后駕車。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警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強制措施憑證、戶籍信息、駕駛?cè)?、車輛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聊天截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汝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書及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車輛痕跡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志輝
檢察官助理胡淑珊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公安情況說明及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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