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20時37分許,何某某醉酒后駕駛京Q*****小型普通客車沿小吳村村內由北向南行駛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何某某駕車被查獲時血液乙醇含量為162.50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照片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亞楠
(院?。?/span>
附:
1.被告人現住北京市**區(qū)**鎮(zhèn)**村**胡同**號,聯系電話1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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