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4196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柳南區(qū)**路**號**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區(qū)**站**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駕駛一輛桂B(yǎng)****2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柳州市魚峰區(qū)陽和路社灣村口時,與楊某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雙方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群眾報案,交警趕至現場處置,隨后將何某某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東大隊認定,何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09毫克/100毫升。
2019年8月30日,經交警電話聯(lián)系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置。案發(fā)后,何某某已賠償楊某某人民幣2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長:彭志
檢察官助理:韋茜茜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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