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4241962********,中共黨員,漢族,中專文化,小學教師,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縣,住云南省玉溪市通??h**鄉(xiāng)**學校**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云南省通??h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9日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8775****。
本案由通??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駕駛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河西駛往通??h城,當日21時03分當車至禮樂路與西大街交叉路口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當日21時07分依法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乙醇含量為l33mg/100mL,當日21時42分對其抽取了血樣,并將抽取的血樣送檢,經(jīng)檢驗: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39.34mg/lOOmL,故被告人何某某駕車上路行駛時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通??h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國文
檢察官助理:祁溪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隨案移送本案證據(jù)目錄、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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