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二部刑訴〔2020〕1939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41962********,漢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員,戶籍在上海市黃浦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時38分許,被告人何某某駕駛牌號為“滬******”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閔行區(qū)**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處,遇被害人陳某乙由南向北步行至此,被告人何某某未停車讓行,雙方碰撞,致陳倒地受傷,經送醫(yī)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報警并留待現場等候民警前來處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現已向被害人近親屬作經濟補償計人民幣18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其父親被害人陳某乙的出行目的及出行方式。證人俞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被害人陳某乙在與其等人參加同事喪宴時飲酒的事實。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乘坐其丈夫被告人何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何當即報警的事實。
2、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110警情詳情》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經過;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陳某乙死亡的事實。
3、公安機關調取的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及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何某某具有駕駛資格及其所駕駛車輛的信息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案事故中,被告人何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拍攝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實,事故現場的概況;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及行車記錄儀視頻證實,本案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5、上海**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陳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6、上海**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懸掛車牌為“滬******”小型普通客車車頭右前角與行人肢體發(fā)生碰撞可以成立;事發(fā)時該車的行駛速度約為43.6公里/小時;該車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有關規(guī)定。
7、被告人何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簽署的《交通事故賠償及補償協(xié)議書》、被害人近親屬出具的《交通事故諒解書》等證實,被告人何某某已向被害人近親屬作經濟補償計人民幣18萬元并獲諒解的事實。
8、被告人何某某的歷次供述及指認照片證實,其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婷婷
檢察官助理:歐陽銘怡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0021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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