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漢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261990********,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會澤縣人,住會澤縣**街道**街**號**號。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2年4月5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巧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6年12月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會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2時許,被害人徐某某在會澤縣西花園擺攤做生意時與被告人何某某發(fā)生爭吵,爭吵中何某某用手指指著徐某某罵,徐某某扳著何某某的手指,何某某掙脫后用腳將徐某某踢倒在地,導致徐某某右股骨上段骨折。經(jīng)鑒定,徐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住院材料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的證言;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5、傷情鑒定意見;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何某某系一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米邦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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