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訴〔2020〕402號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春龍,綽號“敗家子”、“敗家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301983********,壯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大新縣**鄉(xiāng)**村**屯**號,住大新縣**鎮(zhèn)**路**。因犯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大新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大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大新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3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和女朋友農某甲兩人一前一后準備離開大新縣蘇格酒吧,走至酒吧過道時農某甲被身旁的農某乙用手擋住,被告人何某某發(fā)現之后過來推開農某乙的手臂,雙方因此產生口角爭執(zhí)起來。酒吧保安發(fā)現后將兩人勸開,何某某就先行來到酒吧休息區(qū)與朋友聊天,看見農某乙也來到休息區(qū)后便沖上去毆打農某乙,何某某的朋友黃某甲、黃某乙、范某某(均另案處理)見狀也沖上來毆打農某乙,被告人何某某拿起休息區(qū)茶幾上的一個玻璃酒瓶砸碎后沖過去朝農某乙頭部戳了幾下。農某乙退到蘇格酒吧安檢門之外,何某某又拿起安檢門旁邊的鋼叉擊打農某乙的頭部和脖子等部位,此時酒吧保安和被告人何某某的朋友再次過來攔住被告人何某某,農某乙受傷被送醫(yī)救治。經大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農某乙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何某某已賠償農某乙經濟損失共2.5萬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鋼叉一把;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現場勘查、辨認、指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又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酌情從重處罰;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榮基
檢察官助理?農金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現羈押于大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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