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二部刑訴〔2020〕Z1274號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7211973********,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街**號**房。2011年5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6年5月31日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鋪**檔口內盜走丁某某的VIVO手機、OPPO手機各1臺。經認定,上述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2805元。
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4日,何某某家屬代其向丁某某賠償人民幣3197元,丁某某諒解何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證;
2.到案經過、現(xiàn)場照片、前科材料等書證;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價格認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7.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何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何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琨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及光盤資料物一張。
3.繳獲的藍色鴨舌帽一頂,現(xiàn)存放于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議依法判處。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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