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郫檢二部刑訴〔2020〕340號
被告人但某某,男,漢族,初中,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103211987********,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榮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20年3月14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7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但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川C*****的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郫都區(qū)紅光鎮(zhèn)漢漁路時被民警擋獲,經鑒定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9.5mg/100ml。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但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但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曾因飲酒駕駛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又具有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瑞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住處,聯(lián)系電話15390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