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公訴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12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寧夏永寧縣人,戶籍所在地寧夏永寧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銀川市金鳳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灰蛏嫦娱_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永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永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永寧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同?月2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伍某乙、馬某某、趙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永寧縣某某音樂火鍋店一樓、五樓營業(yè)房開設賭場,多次組織人員聚眾賭博,進行“打水”,抽頭漁利。被告人伍某甲多次在上述賭場內(nèi)向參賭人員提供資金(放板)、介紹人員到上述賭場內(nèi)參與賭博,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謀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伍某甲歸案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頡某某、徐某某、某某某、解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同案犯馬某某、趙某某、伍某丙、高某某等人的供述;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甲為他人開設賭博場所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伍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伍某甲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向全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8295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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