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錦檢一部刑訴〔2020〕413號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322198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區(qū)致民路附近從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川A*****奔馳車上盜走GUCCI手提袋,內有奔馳車鑰匙、行駛證、外幣若干、收據(jù)和銀行卡。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成都市錦江區(qū)宏濟新路與宏濟中路交叉路口,從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川A*****奔馳車中盜走一部蘋果筆記本電腦盜(型號A1502,鑒定價格3600元),后以2500元銷贓,將部分贓款耗用,剩余15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區(qū)致民東路不二酒吧附近從被害人鮮某某停放的川A*****保時捷車中盜走一個LV手提包。
2020年7月13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被告人伍某某的暫住地將其擋獲,查獲川A*****車輛行駛證、一個GUCCI手提袋、一個LV手提袋、一張身份證、一把奔馳車鑰匙、外幣21張(澳門澳元20元面鎮(zhèn)的兩張、10元面值4張、泰銖100面值5張、美元一元面值兩張、10元面值港元2張、馬拉西亞幣面值1元1張、澳大利亞元5元面值一張、新加坡幣2元面值2張、菲律賓幣面值50元1張、20元面值一張)。另從被告人伍某某處扣押贓款1500元。
?GUCCI手提袋、LV手提袋、川A*****車輛行駛證發(fā)還給被害人,15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曾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伍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芳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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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四份、認罪認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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