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公訴刑訴〔2019〕292號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41994********,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縣人,住花垣縣**鎮(zhèn)**組。2011年10月24日因犯強奸罪被湖南省花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2015年6月減刑釋放?,F(xiàn)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經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與被害人易某某系情人關系。被告人伍某甲察覺易某某要與其分手,遂在2019年1月12日偷拍兩人做愛視頻,以此要挾與易某某在一起繼續(xù)保持情人關系,如不從,則勒索一筆錢。后易某某與伍某甲分手,并執(zhí)意不肯再與伍某甲來往,被告人伍某甲遂以將偷拍的做愛視頻及裸照傳播出去為由向易某某索要錢財,被害人易某某于同年2月初被迫交給伍某甲2000元。2月13日,被告人伍某甲將上述視頻的截圖發(fā)到了易某某居住的**小區(qū)微信業(yè)主群,并繼續(xù)向易某某索要50000元,易某某遂報警。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伍某甲被長沙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微信截圖、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伍某乙、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部分犯罪金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妮妮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現(xiàn)羈押于長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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