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樂檢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219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經(jīng)營戶,出生地四川省樂某某,戶籍所在地樂某某**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樂某某**鎮(zhèn)**村**組**宿舍。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11月8日被樂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樂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樂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樂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位于樂某某**鎮(zhèn)**村**組**宿舍自己的臥室里,多次容留倪某某、羅某某、鄧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內(nèi)容留羅某某、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內(nèi)容留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內(nèi)容留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內(nèi)容留倪某某、鄧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臥室宿舍內(nèi)容留鄧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guān)擋獲,到案后主動如實供述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勘、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主動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四川省樂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樂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散頁材料1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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