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蘄檢檢察一部刑訴〔2020〕348號
被告人伊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1281959********,漢族,高中文化,務農,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蘄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蘄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伊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伊某甲在蘄春縣漕河鎮(zhèn)楊樹畈村夏某某家中吃晚飯期間飲酒,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紅色五羊牌125型二輪摩托車由楊樹畈村往赤東鎮(zhèn)白河村方向行駛,行駛至白河村村委會路段時被民警查獲。后經司法鑒定,伊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結果為88.8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夏某某、伊某乙的證言;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5.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伊某甲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乙醇含量達88.82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伊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萬清
?檢察官助理:胡曉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地址:蘄春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方式:1534241****。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證人名單、證據目錄各兩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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