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539號
被告人任某,曾用名:任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3207231996********,漢族,中專文化,原為灌云縣**有限公司**分公司**,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現(xiàn)住灌云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室。被告人任某曾因聚眾斗毆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灌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灌云縣看守所。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任某醉酒后駕駛蘇G1****號小型轎車沿24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42省道與灌云縣四隊鎮(zhèn)大東路路口時,遇劉某甲駕駛的搭載姚某某、劉某乙的蘇GR****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大東路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發(fā)生碰撞,致姚某某、劉某乙死亡,劉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灌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任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任某一方向被害人姚某某、劉某乙家屬支付喪葬費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單、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抓獲經過、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劉某丙、方某某、程某某、寧某某、任某甲等證言;
3.被害人劉某甲陳述;
4.被告人任某供述和辯解;
5.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灌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理化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其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羈押于灌云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