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71********,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縣,戶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為福建省惠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惠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2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任某甲在其兒子任某乙(已判刑)擔任“六合彩”賭博網站(網址http://skl.er3265.com)的總代理(帳號為88188)期間,為任某乙招募下級代理潘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已判刑)和會員陳某某(已行政處罰),同時線下接受彩民某某的投注。經統(tǒng)計,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間,潘某某使用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代理賬號sx11進行投注計人民幣44395元,林某某通過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代理賬號sx03進行投注計人民幣744151元,陳某某使用被告人任某甲提供的會員賬號wwe28進行投注計人民幣3590元;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8月1日,江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任某甲投注計人民幣18340元。
2019年5月13日,廈門市鐵路公安處泉州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到泉州市動車站辦理事項為由,讓被告人任某甲到廈門鐵路公安處泉州車站公安派出所配合調查時,將其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歸案、賭博網站報表等;
2.證人證言:證人潘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惠安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附有微信轉帳記錄的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額計人民幣810476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蘭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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