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0〕176號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鎮(zhèn)**村**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7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現(xiàn)住**路**弄**號**室上海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鎮(zhèn)**組,現(xiàn)住上海市普陀區(qū)鎮(zhèn)**路**弄**號**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501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和10月9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浮?/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接受賭客投注。被告人徐某某受雇在該賭場幫助賭客投注并收取賭資,被告人周某某為該賭場帶客、幫助賭客投注等。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8月5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羅某某、任某乙、蘭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在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被告人徐某某負責操盤,被告人周某某帶客并接“對子”和“和”和賭客對賭等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等,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用以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的電腦硬盤一張及涉案賭資的事實。
3.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羅某某、任某乙因賭博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4.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被告人任某甲租借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的事實。
5.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本案案發(fā)情況和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四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在上址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被告人徐某某幫助賭客投注并收取賭資,被告人周某某為該賭場帶客、幫助賭客投注并與賭客對賭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均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琦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任某甲、徐某某、周某某現(xiàn)均被羈押于上海市普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五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四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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