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19〕1010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827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河南省平輿縣人,住河南省平輿縣**鎮(zhèn)**村委**莊。被告人任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8月16日被河南省平輿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平輿縣公安局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浙江省樂清市公安局虹橋派出所抓獲,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臨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臨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邢某某(已判)夫妻二人與張某某(另案處理)電話聯(lián)系,以販賣為目的讓張某某幫助購買50克毒品、料子和酸。2018年11月1日,任某某安排邢某某通過銀行匯款給張某某27000元用于購買毒品、料子和酸。張某某以23000元從臨泉縣**鎮(zhèn)**莊橋頭一個男子處購買50克毒品,又以1300元的價格購買料子和酸,余款歸張某某所有。2018年11月2日早上,張某某攜帶購買的毒品、料子和酸乘坐**到溫嶺的大巴車去溫嶺,在臨泉縣**鎮(zhèn)三岔路口附近被臨泉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抓獲,在張某某隨身攜帶塑料袋內檢查出兩包嫌疑毒品和一個裝有酸性味道液體的怡寶礦泉水瓶。經稱量:1號嫌疑毒品凈重47.00克,2號嫌疑毒品凈重208.3克,3號嫌疑酸性味道液體體積175ml,凈重186.5克。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毒品檢驗鑒定,在1號嫌疑毒品中檢出嗎啡成分;在2號嫌疑毒品中檢出咖啡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通話記錄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毒品檢驗報告;
5.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嗎啡4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任某某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于雪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84頁、卷內光盤8張、換押證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