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檢刑檢刑訴〔2020〕9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9********2714,漢族,半文盲,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人,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0月16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8********1125,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富縣**鎮(zhèn)**行政村人,住富縣**家屬院。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4月4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0月16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孫某甲,男性,1972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9********2731,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人,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0月16日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孫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9********2790,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逮捕;同年3月4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9********191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鎮(zhèn)**行政村,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1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逮捕。
被告人孫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629********2716,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1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629********271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1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9********273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洛川縣**鄉(xiāng)**行政村,住該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20年1月21日被洛川縣森林公安逮捕。
本案由洛川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孫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月2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孫某甲提出盜挖柏樹根的想法,被告人任某某同意后遂聯(lián)系了被告人郭某某商議,三人在孫某甲家商量后由任某某負責(zé)聯(lián)系挖樹工人、運輸車輛、協(xié)調(diào)本境內(nèi)與盜竊柏樹根有關(guān)的所有事項;孫某甲負責(zé)生活保障;郭某某負責(zé)收購被盜柏木。5月20日、5月28日兩次,由孫某甲聯(lián)系孫某丙在東河泥東梁茆踩點尋找可盜挖的柏樹。孫某丙將看好的樹木信息反饋給孫某甲后,孫某甲通知任某某進行挖掘。任某某盜挖前雇傭被告人孫某乙、張某乙、王某甲進行盜挖現(xiàn)場道路的維修。隨后任某某在洛川縣東橋雇傭工人盜挖樹木,柏樹根盜挖好后,任某某又雇傭張某甲的吊車及孫某乙、王某甲、孫某甲的農(nóng)用三輪車將柏樹根從盜挖現(xiàn)場運至公路沿線。5月20日任某某同西安貨運部聯(lián)系人李某乙將被盜柏樹根(3顆)裝車后,由任某某負責(zé)送上高速。5月28日任某某再次聯(lián)系了李某乙,因李某乙正在外地拉貨沒有時間,李某乙又通過西安劉某某貨運部聯(lián)系到王某乙的貨車,將被盜挖的柏樹根(4棵,其中1棵死樹)裝車后,由任某某再次負責(zé)送上高速。
以上兩次被盜的柏樹根被拉上高速后,任某某將貨車信息提供給郭某某,郭某某收到貨車信息后將被盜柏樹根出售至山東省沂源縣周太明。
經(jīng)鑒定:被盜樹種為側(cè)柏,盜挖林木共計6棵,被盜林木為廂寺川國有林場所有;被盜柏樹木6棵,價值共計7.2萬元。
(二)2017年2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和高某甲在打麻將過程中得知高某甲朋友盜挖柏樹根,高某甲提出是否可以賣給郭某某,郭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11月6日,高某甲打電話叫郭某某到富縣張家灣鎮(zhèn)王家角村后溝山上看樹,后在同案犯呂某甲的帶領(lǐng)下,郭某某上山看樹,選定了六棵柏樹,并做了標記。郭某某看完樹下山后,與同案犯馮某甲電話聯(lián)系商量,由馮某甲負責(zé)將選好的六棵柏樹根挖好,裝上貨車,貨車上高速后,郭某某給馮某甲付錢,一共裝兩車,每車38000元,馮某甲予以同意。11月7日,馮某甲打電話給郭某某告知郭某某,拉柏樹根需要郭某某幫忙找兩輛三輪車,郭某某予以同意,后郭某某幫馮某甲雇傭了郭某乙和劉某乙二人的三輪車幫忙拉柏樹根。當日晚,馮某甲等人將盜挖的柏樹根裝車時被當?shù)毓矙C關(guān)查獲。
經(jīng)鑒定,?被盜6棵柏樹根的價格為人民幣5.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案件照片。
二.書證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2、歸案情況說明
3、鑒定意見通知書
4、人身安全檢查筆錄等。
三.證人證言
證人周某某、王某乙、譚某某、孫某丁、劉某丙等人的證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3、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4、被告人孫某乙的供述及辯解;
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6、被告人孫某丙的供述及辯解;
7、被告人張某乙的供述及辯解;
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五.鑒定意見
1、盜挖樹木現(xiàn)場鑒定意見;
2、價格認字[201817]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3、延市價涉字[2017]28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六.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
2、現(xiàn)場辨認筆錄;
3、辨認現(xiàn)場照片。
七.視聽資料
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孫某甲、孫某乙、張某甲、孫某丙、張某乙、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盜竊國有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屈永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郭某某、孫某甲、孫某乙、張某甲、孫某丙、張某乙、王某甲被依法羈押于洛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捌冊。
3.光盤壹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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