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6時許,被告人任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qū)雙鳳橋街道長空路251號喆吉網吧上網后,趁四周無人,將被害人伍某某放于網吧內一麻將桌上的手提包盜至衛(wèi)生間內,將提包內的2100元人民幣現金取出后,又將該提包放回原處后離開。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任某某家屬代為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到案經過、視頻截圖等書證。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指認現場筆錄、指認筆錄等。
5.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姚 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570301****;
2.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