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淶檢公訴刑訴〔2020〕222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0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路**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淶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時許,在淶源縣**飯店院內,被告人任某某酒后無故將一輛車牌號為冀F*****的**牌越野車后葉子板損壞,經(jīng)淶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15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淶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朝旺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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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審,執(zhí)行處所:淶源縣**路**號。
2.案卷材料一冊,附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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