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扎檢一部刑訴〔2020〕Z333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1319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扎魯特旗**居委,現(xiàn)住扎魯特旗**鎮(zhèn)**區(qū)**戶,2016年5月8日因毆打他人被**鎮(zhèn)派出所行政處罰;2017年5月3日因毆打他人被**鎮(zhèn)派出所行政處罰;2018年10月5日因故意傷害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扎魯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7時許,在扎魯特旗第二中學東胡同南口,被告人任某某因買賣舊磚一事與郭某某發(fā)生爭吵后,任某某持磚毆打郭某某致其右側肋骨斷裂一根,并將郭某某左手食指、左肩膀咬傷,致使郭某某入院治療。
案發(fā)后,被告人任某某已對郭某某進行民事賠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文書、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文書、病歷;
2.證人劉某某證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持械任意毆打他人致人受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然
檢察官助理:張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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