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一部刑訴〔2020〕Z216號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人,公民身份號碼5109021994********,漢族,初中文化,銷售人員,現住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蓬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蓬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7日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臥室內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臥室內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春燕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居于其住所(聯系電話159825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指定管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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