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涇檢公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22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平?jīng)鍪袥艽h,住涇川縣**鄉(xiāng)**村**社**號,農(nóng)民。2017年4月21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7年8月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8年4月25日因無證駕駛被崇信縣公安局行政處罰;2018年5月22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崇信縣公安局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涇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涇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涇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任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甘L*****號車,自東向西行至涇崇公路涇川縣城關(guān)鎮(zhèn)楊柳村六隊路段,與張某某停放在公路北側(cè)的陜C*****號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涇川縣交警大隊認定任某某應(yīng)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任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00.8mg/100ml。案發(fā)后,任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7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涇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興旭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9993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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