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刑訴〔2021〕54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0201197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1年1月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時許,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懸掛偽造的粵A1****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白云堡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在任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3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查獲經過、現(xiàn)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任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任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涂??晴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648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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