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蓮檢二部刑訴〔2020〕980號
被告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230124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qū)**花園**號樓**單元**號,現住西安市新城區(qū)**路***家屬院**號樓**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3時2分許,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駕駛陜A*****號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西二環(huán)輔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紅霓小巷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醇濃度為119.19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及抓獲經過;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血醇檢驗報告;4、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元,或免于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巍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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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現被取保候審,電話:186****2888。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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