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任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30198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住祁縣**,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經祁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經祁縣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祁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在祁縣公安局依法搜查被告人任某的“豪杰二手房”店鋪時,從其保險柜內查扣包括“祁縣地方稅務局”、“祁縣國稅局”、“祁縣人民法院”、“太原升云煙酒商貿有限公司”、“遠昌能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山西安廣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華能國際經濟貿易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祁縣支行”、“祁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山西省電力公司祁縣供電支公司”等多枚印章。經訊問犯罪嫌疑人任某,上述印章均是其通過路邊小廣告找人刻制的,通過快遞貨到付款的方式購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被害人舉報材料和陳述;6.山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7.?搜查證和扣押物品清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私自委托他人刻制國家機關、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多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任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建議判處被告人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任某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建議判處被告人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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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押平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一百三十一頁(不含封皮及目錄)。
3.被告人偽造的各種印章十三枚。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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