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川檢一部刑訴〔2020〕211號
被告人任德濤,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1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達州市達川區(qū),住達州市達川區(qū)**棟**樓**號。2011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2017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祖建國,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31196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鄰水縣,無固定住所。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萬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重慶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2019年因犯盜竊罪被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德濤、祖建國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時許,被告人任德濤在達州市通川區(qū)**市場外與被告人祖建國相遇,并產生共謀實施扒竊的想法。隨后被告人任德濤來到陽平農貿市場內,趁被害人李某某挑選雞蛋之際,將被害人李某某背包內的錢包盜走,被告人祖建國見被告人任德濤扒竊得手后,與任德濤一起逃離了現場。被盜錢包內共計1800余元現金,被告人祖建國分得盜竊贓款100元后將被盜錢包丟棄。二被告人先后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情況說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告人任德濤、祖建國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德濤、祖建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德濤、祖建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德濤和祖建國在刑罰執(zhí)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任德濤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祖建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祖建國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德濤、祖建國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禮君
檢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任德濤、祖建國現羈押在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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