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262號
被告人代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11966********,回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住滄縣**鄉(xiāng)**街。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代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11988********,回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住滄縣**鄉(xiāng)**街。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3時許,在滄縣**鄉(xiāng)**街代某丙家院子里,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因瑣事與代某丙發(fā)生口角,后引發(fā)打斗,期間代某甲和代某乙將代某丙打傷,致其第2、3、4腰椎右側(cè)橫突骨折、右手拇指遠節(jié)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代某丙之損傷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信、辦案說明、和解書、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調(diào)查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代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立坤
(院?。?/span>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谠?/span>
???????2.卷宗一冊、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