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1〕25號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71989********,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云南省廣南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小組**號。被告人代某某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7月7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以罰款1000元。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8日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1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晚18時至21時許,被告人代某某與朋友在蘇州市吳某區(qū)平望鎮(zhèn)端市村平南小學附近一租房吃飯,期間代某某飲酒。當晚21時許,代某某醉酒駕駛牌號為“蘇E5****”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平望鎮(zhèn)洛長橋路萬心村路口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檢驗,被告人代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27mg/100ml。
歸案后,被告人代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小型普通客車1輛(照片)等物證;
2.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濃度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6.血樣抽檢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觀瑞
檢察官助理??高澤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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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隨案移送物品清單2份;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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