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開檢一部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高新區(qū),住河南省洛陽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代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于2017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伊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111974********,漢族,??飘厴I(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市洛龍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8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高新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市高新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高新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高新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11198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市洛龍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宜陽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111974********,漢族,??莆幕?,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市洛龍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路**號**棟**門**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11196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洛陽市洛龍區(qū),住址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來,被告人李某甲與被告人代某某在**區(qū)**鎮(zhèn)**村代某某自家二樓客廳開設賭場。代某某和李某甲經(jīng)常招攬不特定人員到其經(jīng)營賭場內參與賭博,從中抽頭漁利。該賭場組織架構明確,雇傭被告人金某某、李某乙為賭場“看鍋”,負責為參賭人員計算輸贏、收取抽頭;雇傭被告人張某某在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兌換服務;雇傭被告人景某某為賭場看守監(jiān)控、把風、打雜;雇傭其他人員為賭場賭客跑腿買飯等。同時,被告人李某甲以給抽成方式讓被告人倪某某為賭場招攬參賭人員,倪某某先后多次為賭場帶來參賭人員數(shù)十名。被告人代某某和李某甲用賭場盈利給被告人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等人發(fā)放工資,其余贏利兩人私分。
2020年1月16日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豐李警務工作站將該賭場查獲,當場抓獲賭場在場人員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等,當場查獲水箱內賭場漁利6200元,賭資19203元,扣押賭具牌九30副,治安拘留六名參賭人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關某某、趙某某、趙某某、趙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等人證言;
3、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等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并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張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景某某、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記存??李記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現(xiàn)羈押于洛陽市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景某某、倪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柒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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