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付某甲,綽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4197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豐都縣**街道**小區(qū)**棟**室(戶籍地豐都縣**街道**村**組**號)。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豐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經(jīng)我院批準并由豐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豐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楊文河、被害人秦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馬仕銀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將本案退回豐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2日兩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付某甲與被害人秦某某從豐都縣中醫(yī)院附近乘車到達三合街道新建村“七寸巖”(小地名),后二人步行進入“七寸巖”樹林砍伐木材。在伐樹期間付某甲與秦某某因言語沖突發(fā)生糾紛,付某甲持手中木棒擊打秦某某頭部兩棒,致秦某某昏迷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下午14時許,處于昏迷狀態(tài)的秦某某被前來搜尋的親友發(fā)現(xiàn)并送至豐都縣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秦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付某甲到豐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后付某甲委托其兒子付某乙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獲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木質撬棍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豐都縣人民醫(yī)院病歷等書證;
3.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豐公鑒(臨床)[2019]6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渝公鑒(DNA)3663號DNA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如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付某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才華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豐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16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 賠償協(xié)議及諒解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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