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州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621196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黑龍江省肇州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獵被肇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肇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肇州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科研所院內松樹林里設立粘網一片,捕獲鳥類母黃雀2只,因品質不好,付某某將捕獲的兩只母黃雀放飛。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在肇州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科研所院內松樹林里設立粘網一片,剛設立完粘網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依法扣押粘網1片、鳥誘子13只、鋁桿1副,未發(fā)現捕獲的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粘網、鋁桿、鳥誘子照片;
2.?書證?偵破經過、扣押清單、搜查筆錄、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現場照片、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調查證明;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獵的工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罰金2,0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本頁無正文)
此??致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洪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物品粘網1片、鋁桿1副。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獵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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