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271984********,漢族,中共黨員,大學(xué)本科,萬載縣人,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副教導(dǎo)員,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縣**棟**單元**室。因涉嫌刑訊逼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01111997********,漢族,大學(xué)本科,南昌市人,靖安縣公安局**派出所試用期干部,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刑訊逼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321996********,漢族,中專文化,靖安縣人,原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巡防員,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縣**鎮(zhèn)**村**巷組**號。因涉嫌刑訊逼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321997********,漢族,初中文化,靖安縣人,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巡防員,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縣**號**單元**室。因涉嫌刑訊逼供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涉嫌刑訊逼供罪向宜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移送審查起訴,宜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2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對江某某盜竊案立案偵查,案件主辦人為胡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后胡某某于同年11月19日被選調(diào)派駐北京工作一年。2019年11月19日江某某被網(wǎng)上追逃,2020年5月29日13時鷹潭市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將江某某抓獲,并電話通知了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當(dāng)天安排劉某甲、袁某某、劉某乙開車前往鷹潭進行交接。由于辦案人員不夠,被告人付某某向所長胡某二報告增派人員,經(jīng)協(xié)調(diào)被告人舒某某被派至付某某組協(xié)助辦案。
2020年5月29日22時30分許,江某某被帶回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被告人付某某組織人員對江某某進行審訊。2020年5月29日22時42分至2020年5月30日3時由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劉某甲負(fù)責(zé)審訊,5月30日3時至8時由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舒某某負(fù)責(zé)值守。在審訊過程中江某某不承認(rèn)盜竊的事實,為獲取口供,被告人付某某反拷江某某、扇其耳光、用警棍敲打其左腳腳心、左腿脛骨、腳踹其左腿;被告人楊某某揪江某某頭發(fā)、提江某某反銬的雙手固定在審訊椅靠背的橫桿上,被告人陳某某通過皮帶向下拉拽江某某被反銬的雙臂、腳踩江某某手銬、捆綁其腿部;被告人舒某某通過皮帶向下拉拽江某某被反銬的雙臂、捆綁其腿部。在審訊中江某某供述其有*****,并于5月30日2時和3時37分兩次服用哮喘藥。2020年5月30日10時付某某等人帶江某某出辦案區(qū)進行核酸檢測、入所檢查、現(xiàn)場指認(rèn),12時許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將江某某帶回派出所三樓辦公室,13時50分許被告人付某某等人將江某某拖至辦案區(qū),此時江某某呼吸困難、嘴唇變白,難以坐住,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隨即采取噴藥、喂水等措施,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13時57分靖安縣人民醫(yī)院接到急救電話,14時06分急救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江某某已無生命體征。江某某從2020年5月29日22時40分被帶回靖安縣**局雙溪派出所至5月30日14時06分醫(yī)生到現(xiàn)場期間,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未提供過水和食物,未讓江某某休息。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伸縮警棍1根、繩子1根、手銬1副等物證;2.立案決定書、公務(wù)員登記表等書證;3.審訊視頻等電子數(shù)據(jù);4.證人劉某甲、劉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證言;5.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rèn)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采取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刑訊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經(jīng)傳喚后到案,且如實供述,是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在刑訊逼供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在刑訊逼供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付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舒某某均認(rèn)罪認(rèn)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文文
檢察官助理:劉瑤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87957****;被告人楊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387086****;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17953****;被告人舒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37909****;
2.案卷材料四冊。
3.《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四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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