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善檢一部刑訴〔2020〕779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1621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四川省岳池縣**鎮(zhèn)**村**號。2020年5月28日因盜竊被嘉善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晚11時某某,被告人付某某至嘉善縣**鎮(zhèn)**商業(yè)廣場2幢4樓**游泳健身會所,推門進入健身房內,竊得該健身房吧臺抽屜內的現(xiàn)金105元和手機數(shù)據(jù)線1根(價值7元),總價值112元。
????2.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至嘉善縣**鎮(zhèn)**商業(yè)廣場1幢12號**雞煲店,翻窗進入該店,在該飯店收銀臺收銀機器里竊得現(xiàn)金約110元,在收銀臺邊上的地上竊得?“特種兵”牌椰子汁1箱(價值45元),在飯店廚房一冰箱內竊得1.5公斤重的熟豬頭肉1塊(價值60元),總價值215元。
????3.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嘉善縣**鎮(zhèn)**商業(yè)廣場2幢4樓**游泳健身會所后門,將用于鎖門的繩子剪斷后,推門進入健身房,后其在健身房吧臺抽屜里竊得現(xiàn)金189元,在吧臺后面桌子上竊得脈動飲料3瓶(價值10.5元)和紅牛飲料2罐(價值10元),總價值209.5元。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邱某某、胡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6、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50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莉莉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善縣看守所;
2、本起訴書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
3、《認某某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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