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5199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籍貫:貴州省思南縣,戶籍住址:貴州省思南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貴陽市南明區(qū)**大廈**路**號**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9時許,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南明區(qū)**別墅區(qū),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進入被害人冉某某家中,盜竊冉某某家中10條香煙。經(jīng)鑒定,上述香煙共價值人民幣7600元。案發(fā)后香煙已被付某某以6600元的價格變賣。
案發(fā)后,付某某積極悔罪,認罪認罰,并與本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對其處以10個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犯罪現(xiàn)場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價值人民幣7600元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其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判處其6-12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親
2020年4月16日
附:一、被告人付某某被羈押于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二、隨案移送:1.公安偵查卷宗貳冊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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