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613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村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qū)彙S?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13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鄉(xiāng)**號內(nèi),因經(jīng)濟糾紛與楊某甲(男,31歲,河南省人)發(fā)生糾紛后互毆(二人均為輕微傷)。后被告人付某某又將楊某乙(男,28歲,河南省人)打傷,造成楊某乙“左側(cè)鼻骨、左側(cè)上頜骨額突骨折”。經(jīng)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2019)臨床鑒字第228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楊某乙損傷屬輕傷二級。
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已達成諒解,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竟毆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輕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郎申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诒本┦谐枀^(qū)**路**號院**號樓**號。
2.案卷材料三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無凍結(ji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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