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下檢一部刑訴〔2020〕281號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301991********,漢族,大學文化,系山東**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東省汶上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駕駛魯H*****號小型轎車,沿濟南市歷下區(qū)奧體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旅游路橋下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4.3±9.5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被告人付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0.4±10.9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
2019年8月23日,鑒定意見作出后,被告人付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琦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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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帲?/span>
2.偵查卷宗2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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