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一部刑訴〔2020〕300號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正定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正定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正定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9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河北省正定縣**村。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23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桂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336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縣**村,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正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通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找人注冊公司買賣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找到被告人桂某某。后封某甲注冊公司4個、封某乙注冊公司2個、封某丙注冊公司2個、桂某某注冊公司4個,并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賣給被告人付某某等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轉款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封某甲、封某乙等人的辨認筆錄;5.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雪嬌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現(xiàn)羈押于正定縣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現(xiàn)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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